企业如果决定将债权投资在到期前进行处置,这确实通常表示其改变了最初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因此,对于这样的债权投资,企业需要对其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首先,我们来考虑各个选项: A. **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涉及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投资的性质不同,因此不是重分类的目标。 B. **应收款项**:应收款项通常指的是由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而产生的债权,与这里讨论的“债权投资”不完全是一回事,因此也不是合适的重分类目标。 C. **其他债权投资**:这是一个合适的选项。根据会计准则,如果企业不再打算将债权投资持有至到期,它可以将其重分类为“其他债权投资”。这样,这些投资将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其变动将计入损益。 D.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这涉及到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与原始的债权投资性质不同,因此不适合作为重分类的目标。 综上所述,当企业决定在到期前处置其债权投资时,最合适的做法是将剩余的债权投资重分类为**其他债权投资**。因此,正确的选项是: C. **其他债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