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标志性会议和环境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标志性会议 *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73年8月,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不仅揭开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序幕,还通过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这一方针初步孕育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思想,为后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 环境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中国第一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明确规定,扩建、改建、新建工程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国于200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范围、程序和要求,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全面规范。此后,该法还经过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 发展与完善 *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近年来,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联动,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等改革措施,以进一步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标志性会议是1973年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而标志性的环境法律法规则是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这些会议和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保障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