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加工的情形中,若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助材料,且加工产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委托方,则此委托加工产品并不直接视同委托方的自产货物**。不过,在增值税的处理上,这种委托加工业务有其特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这里并没有直接说明委托加工的产品就是委托方的自产货物,但从经济实质和税法原理上来看,委托加工的产品在增值税的处理上通常被视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或劳务提供行为,而不是直接等同于委托方的自产货物销售。 具体来说,在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对于委托加工业务,一般是由受托方就其收取的加工费部分缴纳增值税,而委托方则就其提供的原料及主要材料部分承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同时,如果委托加工的产品在加工完成后直接用于销售,那么销售这部分产品时,委托方需要就其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但这一过程中,并没有将委托加工的产品直接视为委托方的自产货物来处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委托加工的产品不直接视同委托方的自产货物,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将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税法可能会将其视同销售货物来处理,并据此征收增值税。这是税法为了防止税收流失而设定的一种特殊规定。 综上所述,虽然委托加工的产品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有其特殊性,但并不直接视同委托方的自产货物。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和具体业务情况来准确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