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四主要规定了哪些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 一、基本条件 生产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出口的外购货物才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 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4. 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 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 二、替代条件 对于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但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生产企业,如其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也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 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同时,对于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样可视同自产货物: 1.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 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 三、特殊情况 以下特殊情况的外购货物,也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 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需满足以下条件: * 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 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并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3.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4.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5.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综上所述,财税\[2012\]39号附件四详细列出了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具体条件和情况,为生产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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