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细则,以下是对其详细介绍: ### 一、发布与修订 * 该细则最初于2008年12月18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28日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二、主要内容 1. **定义与范围**: *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 修理修配: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 **销售行为**: * 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提供应税劳务: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 **视同销售行为**: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4. **混合销售行为**: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5. **税率与征收率**: * 细则中并未直接规定税率,但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税率规定。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注:此税率已根据后续修订有所调整,当前税率可能有所不同)。 6. **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 销项税额为销售额乘以税率。 * 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7. **其他规定**: *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三、实施时间 * 该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后续修订。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增值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详细规定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纳税人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同时,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纳税人也应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更新和变化。